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自然村**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某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自然村**号被害人盛某某家玩耍,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盛某某存放在二楼卧室的衣帽间抽屉内的8.1克的黄金手链一条、配有金蝉吊坠的7.61克黄金项链一条、单金佛黄金吊坠一个、卡地亚钻戒一枚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后将所盗赃物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
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20年4月黄金999的单克价格为人民币46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盛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系初犯、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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