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9时30分许,盖州市某某公交车司机刘某某将自己挎包放在驾驶室后边座椅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上车后发现车内无其他乘客,李某某坐在司机后面空座上,在司机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将挎包拿到自己手中,车辆行驶东关下坎时下车,回到家中将包内6500元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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