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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河南省襄城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上午, 被不起诉人李某在襄城县日月潭路日月泉浴池洗澡时,捡到同在该浴池内洗澡的襄城县十里铺乡**村王某某的117号储物柜钥匙。被不起诉人李某用捡到的钥匙将117号柜子打开后,发现内有手机一部,即将手机盗走。后又主动联系被害人将手机归还。被盗手机系金色镜面版苹果8plus手机,经襄城县物价局鉴定价值2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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