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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招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居住地:招远市**镇东**村。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招远**车站司机,现居住地:招远市**花园。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居住地:招远市**办事处**村。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现居住地:招远市**镇***村。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居住地:招远市***村。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故意放火烧毁其哥哥李某某家的门楼,对被害人刘某某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刘某某想法,遂找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请求徐某某帮忙找人教训刘某某并承诺事后给予报酬。徐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负责找人实施殴打行为,方某某同意后,徐某某将方某某电话号码告知李某某,并让李某某与方某某联系。2015年3月25日上午,李某某在东良村内看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在地里干活,遂电话联系方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方某某到招远市**镇台上村找到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刘某某,让二人帮忙打人,事后给予报酬。取得秦某某露、刘某某同意后,方某某驾车与秦某、刘某某来到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内,李某某通过电话指挥方某某寻找到刘某某。经李某某电话确认后,方某某、秦某某、刘某某下车对刘某某、杨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方某某趁机将刘某某手中的铁锨夺下,并用铁锨朝刘某某身体击打,秦某某将刘某某踹倒在地对其进行殴打,刘某某用胳膊勒住被害人杨某某脖子将其控制住,不让其反抗。事后,李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方某某支付酬劳2000元,其中秦某某分得400元,刘某某分得4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所受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因怀疑刘某某故意烧坏其哥哥家门楼而心存怨恨,雇凶报复。属于报复目标特定,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李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秦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徐某某、方某某、秦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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