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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回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5199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住泾源县**乡**村**组。2014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24日,因非法出入境被镇康县公安局处罚款5000元。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王某甲(另案处理)二人商定,欲前往西安收购银行卡卖给王某乙(现在逃)用于洗钱并从中获利。为了躲避打击,二人分别乘坐私家车、飞机到西安汇合, 8月27日,李某找到其同学沙某某(另案处理),让沙某某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xxxx),准备出卖给他人,由于李某未给沙某某办卡好处费,沙某某没有将该卡交给李某。后王某甲、李某二人让沙某某多找几个人办卡,沙某某找到于某甲、于某乙等四人,因故办卡均未成功。2020年8月28日,王某甲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10000元,花掉500元,剩余9500元交给李某暂时保管, 8月29日13时许,王某甲、李某二人准备将由李某代管的9500元存入王某乙指定的账户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当场扣押了李某身上携带的9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沙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搜查、扣押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作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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