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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聚众斗殴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613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在给王某吃饭接风时偶遇张某、梁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期间,曹某因车被张某等人逼停,并用刀砍砸,即电话告知张某、梁某,后张某指使曹某等人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欲对其进行报复。张某纠集并带领梁某、曹某、路某、师某、李某(均已判刑)及被不起诉人李某、尚某、王某等人携带洋镐把、砍刀等作案工具分乘三辆车找张某等人。张某一方驾车行至某县某路与某路拐弯处遇见张某等人所驾驶的车辆,双方车辆随即发生碰撞,双方人员随即下车持械进行斗殴,致使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平日里与张某等人无任何交集,非恶势力集团成员,且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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