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县,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组,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因无经济来源缺钱花,便产生了在网上以女性身份与陌生男子聊天骗钱花的想法。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先后使用女性身份的陌陌号、微信号添加被害人郭某某、姬某某、孙某某、梁某某、成某某、贾某某等7人,谎称自己是单身女性,以要和对方谈恋爱并且还会结婚过日子为由,共骗得七名被害人共计5980元,所骗钱财已全部挥霍。破案后,被骗钱财已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收条,返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退赔,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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