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以认识**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仵某某,能帮助被害人雷某某儿子就读该校跑事需要经费为由,骗取该雷现金3万元。被害人多次向该李询问孩子就学一事,被不起诉人均让其耐心等待予以推脱,直到2019年12月份才迫于无耐退还1万元,后经被害人联系仵某某才知被骗,向其索要剩余2万元时,被不起诉人李某仍以各种借口推迟拖延,拒不归还。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一审宣判前已全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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