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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90********,汉族,本科毕业,职工,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西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商丘市梁园区行知小学学校餐车,在经过学校教学楼广场时不慎将突然闯到车前的学生霍某某撞倒在地卷入车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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