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银行**分行**,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七路**号安侨苑**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座**房。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举报人朱某(另案处理)为能够顺利通过深圳市福田区**路**银行**分行房贷审核(相当于零首付)以及解冻贷款保证金等业务,多次与时任**银行**分行信贷部**李某、信贷部**汤某某等人私下约定利益输送事项。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某申请购房贷款零首付及为解冻保证金提供帮助,朱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将行贿款转入其等名下或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
上述期间,朱某在**银行共办理了5次零首付购房贷款(贷款总额约4000余万人民币)以及300万元贷款保证金的解冻手续。为感谢李某、汤某某等人提供的帮助,朱某在2012年3月21日、2013年1月14日分别向李某行贿各5万元,在2011年10月20日、2013年1月14日分别向汤某某行贿各5万元,在2011年4月6日、2011年6月1日分别通过中间人方某某、周某向李某、汤某某等人行贿25.02万元,在2012年3月21日向李某、汤某某行贿27.4万元。行贿款共计72.4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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