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熙棋,吉林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四平市**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国有林地(孤家子镇**分场**林班**小班、**小班)内占用林地修建厂房。四平市**有限公司占用林地地类为农田牧场防护林,占用面积共计5.25市亩(3500平方米),已硬面化处理的林地植被受到严重毁坏。案发后,涉案林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