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李*通过手机在“运满满”平台上找到陆良县至福建省龙岩市的货源,后李*和孙*驾驶车牌号为赣C6E516的一辆红色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到云南省陆良县板桥镇马军堡村委会郭地堡村方**家场院装货物,在装货的过程中李*知道所拉货物是烟梗。2019年10月31日2时许,李*和孙伟驾驶拉烟梗的货车行驶到罗平县金鸡警务站时,被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查获。经称量,该批烟梗条净重13800千克,经鉴定,价格为5064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李*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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