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挂靠青岛市**储运队,住青岛市即墨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4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7月底,刘某甲从刘某乙(未到案)处购买汽油24950.61升,后刘某甲再次以每升5.6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向当地渔民出售,每升获利0.3元人民币;2019年7月26日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每升5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青岛市崂山区**街道**村李某某处购买汽油32000余升,后刘某甲以每升5.3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向当地渔民出售,每升获利0.3元人民币。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刘某甲非法倒卖汽油经营数额高达3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5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鲁******油罐车从山东**石化有限公司运输11吨92号国六汽油,共付款55033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22583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34067元),李某某从中获得运输费1600元;2019年7月29日,李某某让李某某驾驶鲁******油罐车从山东**石化有限公司运输9.72吨92号国六汽油,共付款48634.16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36235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14000元),李某某从中获得运输费1600元;2019年6月12日,李某某让李某某驾驶鲁******油罐车从山东**石化有限公司运输价值人民币48117元的92号国六汽油(其中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妻子刘**分别支付25817元和10000元),李某某从中获得运输费1600元;2019年9月6日,李某某让李某某驾驶鲁******油罐车从山东**石化有限公司运输价13.96吨92号国六汽油,共付款77916.80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60000元,剩余尾款17916.80元和1600元运费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为加油站运送汽油时,帮李某某捎带汽油的事实存在,但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经营汽油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