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8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淄博市博山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3日,民警在协查“4.13”非法经营案中发现,在2016年3月份,李某在私彩网站“月亮岛”网站注册账号为feng888、qqq2005、gogo333、gogo555的会员账号,投注该网站发行的“时时彩”等彩票,并发展下线会员11个,下线会员投注838323.01元购买彩票,李某非法获利66169.21元。侦查机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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