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非法经营罪)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行唐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8日、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村一大院内,在未获得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处置垃圾,非法经营各类垃圾的中转活动并从中获利,营业额为1125439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