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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飞故意伤害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云飞)(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飞,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20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新田乡XX村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飞与牛某龙、周某奥、牛某杰等人在侯马市新田乡南郭马村委会篮球场打篮球,被不起诉人李某飞与牛某杰因玩笑引起冲突进而发生厮打,牛某龙准备上前帮助牛某杰一起与李某飞厮打时,三人被周某奥等人拉开,随后牛某龙又冲到李某飞面前用脚踹李某飞,李某飞顺势抱住牛某龙将其摔倒,致使牛某龙头部受伤。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龙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云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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