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飞,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20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新田乡XX村X区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飞与牛某龙、周某奥、牛某杰等人在侯马市新田乡南郭马村委会篮球场打篮球,被不起诉人李某飞与牛某杰因玩笑引起冲突进而发生厮打,牛某龙准备上前帮助牛某杰一起与李某飞厮打时,三人被周某奥等人拉开,随后牛某龙又冲到李某飞面前用脚踹李某飞,李某飞顺势抱住牛某龙将其摔倒,致使牛某龙头部受伤。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龙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飞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云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