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7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进行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进行一次退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进行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分别在2011年12月20日、2013年4月18日、2017年9月20日伙同李某某(已判刑)、杨某(已起诉),采取虚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购买钢材、《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书》的手段,共骗取银行贷款650万元,此三笔贷款已全部还清没有逾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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