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2011)**街*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09日10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李某某与任某某、袁某来在商丘市睢阳区商永南路木兰挂车厂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打架,李某某用钢管将任某某、袁某来殴打致伤。经鉴定:任某某L2、L3、L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袁某来左眼挫伤、体表挫伤面积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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