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住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号。2011年7月19日因赌博案被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网追逃后投案自首;2012年6月1日因赌博案被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长宁镇派出所上网追逃后投案自首。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22日李某某与四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有挂靠施工承包协议书,李某某实际雇佣陈某某等64人并与其签有劳动合同,李某某、唐某某承诺收到工程款给陈某某等64人发放工人工资,但其收到工程款后一直未发放;李某某实际拖欠任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刑**86万元,唐某某拖欠胡**、姚某某、任某某60万元;后经清徐县治安大队民警多次督促其支付工人工资,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已足额支付拖欠陈某某等人工资,并取得陈某某等人谅解。2019年12月19日,清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唐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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