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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永军危险驾驶案)(李永军)(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姚安县栋**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姚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安县栋川镇***饭店驶往**小区,19时40分许,行至环城北路与宝城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夜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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