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94********,苗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家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3年10月7日被来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5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咸丰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718****.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咸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初,李某甲在夏虎、夏跃、李茂祥开设在咸丰县高乐山镇蓝波湾酒店、高乐山镇唐崖丽都酒店的赌场内参与放哨搞服务,每天获得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工资。
2、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李茂祥安排李某甲到乐山大酒店的赌场放水,李茂祥发给李某甲工资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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