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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美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81983********,哈尼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在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街道**组**路**号**幢**单元**室,住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小车,从福鼎市贯岭镇沁园路往洋头方向行驶,后将车子停在洋头**号附近制造噪音扰民,被群众举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福鼎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的浙******小车照片;

福鼎市公安局人员基本信息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蔡某甲、蔡某乙、苏某某证言;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4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案发当晚行驶路线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苏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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