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振,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我院先后于2020年8月20日、10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大理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11月13日重报。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分别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被不起诉人李某借款300余万元,李某以规避高利贷为由,在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额均高于实际出借额,并联合杨某(我院不批捕)制造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后李某持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至法院进行虚假诉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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