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达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5********,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乡**村委**村**组。2015年7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同日经蒙自市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现在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达卫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达卫因为犯毒瘾,独自窜至蒙自市**路**农贸市场内转准备抢他人财物,后在市场内***摊位处趁被害人陆某某不注意之机,被不起诉人李达卫从被害人陆某某身后跑去,伸手将被害人陆某某提在手中的水红色手提包抢走。被抢走的手提包内有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2000元;80余元现金;一把丰田卡罗拉汽车钥匙;两张价值400余元的大尔多超市购物卡;总价值2500元左右。事后,被不起诉人李达卫将抢来的80余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其余抢得的财物均被其丢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达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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