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盗窃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广西**出版社有限公司编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酒店前台办理住宿退房时,发现失主朱玲的1部黑色华为牌P30 Pro型智能手机放置在吧台上,便趁朱玲不注意之机将手机盗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65元。

案后,犯罪嫌疑人李****酒店工作人员的要求返回酒店,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话,将涉案手机交至公安机关,得以发还失主。另外,李补偿失主朱玲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