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广西**出版社有限公司编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酒店前台办理住宿退房时,发现失主朱*玲的1部黑色华为牌P30 Pro型智能手机放置在吧台上,便趁朱*玲不注意之机将手机盗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65元。
案后,犯罪嫌疑人李**应**酒店工作人员的要求返回酒店,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话,将涉案手机交至公安机关,得以发还失主。另外,李*补偿失主朱*玲损失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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