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XX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81********,汉族,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某、李某甲于2008年3月入职******有限公司,林某某任制造部综合科运维组组长,李某甲任制造部技术科低耗品管理员,李某甲于2017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林某某、李某甲于2016年底至2018年利用公司资产管理的制度漏洞,先后私自将变频器、航空插头、传真打印一体机、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台式钻床、自动螺丝机等财物盗离公司,存放在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园第***栋*楼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仓库。二人先后将部分变频器、电脑主机及显示器、自动螺丝机变卖,每人分得赃款3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913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林某某、李某甲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经手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涉案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