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快递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暂住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杏某某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室,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租房,窃得各类面膜18片、方便面1盒、百草味零食1袋、梨1个( 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33元)及现金人民币10元。
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杏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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