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8时许,邓某某家的牛跑到被不起诉人杜某乙家稻谷地里,杜某乙就试图把邓某某家牛赶回家关起,后邓某某追来与杜某乙发生冲突,邓某某在地上捡起杜某乙用于收割稻谷的镰刀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后离去。半小时后,杜某乙及其侄子杜某甲二人追上邓某某并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杜某甲用木棒朝邓某某脚小腿打了一棒,后杜某乙用木棒朝邓某某的左脚打了两棒,导致邓某某左脚受伤。经鉴定,邓某某的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方,获得被害方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杜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和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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