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7********,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1日晚,被害人白某某与母亲杜某丁发生矛盾,白某某扬言要杀母亲,次日早晨8时许,杜某丁先后找到自己的弟弟杜某乙、杜某甲(另案处理),告知自己与白某某发生矛盾一事,杜某甲与杜某乙均表示要去训斥白某某。杜某甲与儿子杜某丙(另案处理)在上班途中到白某某家,杜某甲与白某某发生争执后动手将白某某鼻子打伤,后杜某甲、杜某丙欲开车离开,白某某拦在其车前不让离开,争执中杜某丙打了白某某的背部、腿部。被不起诉人杜某乙最后赶到,也与白某某争执,后打了白某某的脸颊。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白某某伤情主要为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杜某乙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其打击部位不致被害人构成轻伤,认定杜某乙故意伤害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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