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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幢**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后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该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1月19日以被不起诉人徐映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进行补充鉴定等,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杜某某和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函至武侯公安分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的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民事判决书(2015)成民初字第4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新投资成立了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等人还在北京朝阳区**苑租住高档小区生活,还使用何某某等人的银行卡隐匿转移财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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