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现住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郭某某见南部县升水镇小学的“升钟湖羽毛球馆”无人看管,便进入馆内,将馆内11块防滑PVC块地胶拆走,并分别置于升水镇医院处空地上及**镇**村**组**号杜某某新建房屋工地上。校方报警后,郭某某、杜某某主动将拆走的11块地胶全部运回退还了“升钟湖羽毛球馆”。
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升钟湖羽毛球馆”被盗的11块地胶在2020年4月11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48元。
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郭某某均获得了南部县升水镇小学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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