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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庄**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他人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领取了该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对公账户,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一套卖给冉锐等人,获利12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其仅买卖了一套公司营业执照,共获利1288元人民币,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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