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7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苏某某、韦某某、马某某(该3人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苏某某勾结韦某某,韦某某发展了马某某,由韦某某、马某某在靖远县收购公司资料(包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财物章、个人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开通对公账户时绑定的电话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全套手续)出售给苏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注册的公司全套手续出售给韦某某从中谋利。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韦某某办理靖远**装饰有限公司和靖远**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对公账户等全套手续,出售给韦某某,获利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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