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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4********,汉族,大专文化,广水市**有限公司法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住湖北省广水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7时35分许,杜某某驾驶鄂S*****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长岭至安陆,经福兰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249KM+50M处,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遇陈某某(男,6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由西往东横过公路。因杜双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在公路东侧车道内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且经随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调解记录、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转账结果、收据、住院缴费凭条、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抗疫物资接收捐赠证明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閣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视频光盘一张;6.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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