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六枝特区**汽车运输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路**号**号,现住六枝特区**建材城**栋**单元**号。曾因拐卖人口罪,于1991年9月25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贵B0****号大型普通客车由142队方向沿文化路往矿医方向行驶,16时36分行驶至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特区一小路段)5米处,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付某某肇事,造成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