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5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村,现住右玉县**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09时30分左右,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拉乘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沿右玉县**村村西水泥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至省道211线(虎山线)54km+500m右玉县**村村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车辆失控后侧翻至路东边土地上,致张某某死亡,刘某某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
经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时已年满69岁,且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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