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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94********,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昭化区人,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昭化区**镇**村**组**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村**组**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牌照号码为川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苍溪河大桥方向驶往苟村方向。同日10时55分许,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苍溪村村道苍溪村安置点7 号门前处,在超越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的公交车过程中,与从公交车车头前方右侧横过道路至左侧的行人罗某某相碰撞,造成行人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广元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赔偿到位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尸检报告、车辆检测报告、尿液、血液检测报告等;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的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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