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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勇,男,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号牌为川W82420的绿色猎豹车,沿S307线从雷波县往西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昭觉县四开乡洛切吾村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倒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马某某,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某负次要责任。不起诉人杜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偶犯、过失犯,且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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