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霞,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川HB****号小轿车从苍溪县县城出发,向苍溪县月山乡烟峰小学行驶。当天8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车行驶至苍溪县月山乡烟峰社区洪宝街40号附5号附近时,因人流拥挤遂缓慢行驶但仍然撞上行人侯某某,侯某某在倒地过程中扑向行人邵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84周岁),致邵某某倒地受伤。邵某某受伤后被送医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于2020年9月3日死亡。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证实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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