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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系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因病不宜关押,未收监。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件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9月1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9时30分左右,杜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梁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路边行人赵某某和朱某某,造成赵某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1日死亡。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杜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朱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后,杜某某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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