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系定西市安定区***学区****学校教师,住定西市安定区**路*****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甘A*****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拉载被害人王某(系杜某某妻子)、杜某桓(系杜某某长女)、杜某熠(系杜某某次女)前往定西市安定区***镇**村老家过年,行驶至**村下坡路段时,因雪天车辆侧滑驶出路面后翻滚至悬崖下面,致王某、杜某桓当场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杜某恒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王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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