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5********,汉族,专科文化,扶沟县**医院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行政村**村,现住扶沟县**路**号楼**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7时30分许,杜某某驾驶豫P5****号小型轿车进入**医院急诊楼病区时,因观察不周,将步行的仁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仁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事故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积极对受害人救助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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