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8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女儿孙某甲、儿子孙某乙2人),沿沂水县**镇**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国道**线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斜穿道路时,与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祝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撞,致孙某甲遭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造成孙某甲当场死亡,杜某某、孙某乙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杜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害人之父孙某丙对妻子杜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杜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系母女关系,被害人之父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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