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职业技术大学保安,住本市秦淮区**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释放并于当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苏A10****的大型新能源汽车,沿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蟠南路路口时,遇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江宁41****”的电动自行车,沿龙蟠南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用自己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害人郑某某经南京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南京**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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