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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50********,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2时26分,陈某某驾驶一辆苏******号三轮汽车,沿泗县**路**镇**街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路口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的一辆普通正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普通正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朱某某,系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妻子。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安徽龙鑫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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