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郧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闽C8****重型厢式货车沿林芝路往艺境天下大师城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林芝路与惠好路交叉路口右拐进入惠好路时,与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02S****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戴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另保险公司已于8月18日理赔人民币104.83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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