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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庄**街**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0,由南向北行驶至65km+930m处时,与顺行的范某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杜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系自首,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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