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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伪证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杜某某在未办理开采证的情况下,在兰陵县下村乡孔庄村村西和村北非法开采灰岩,经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测量,报告结论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动用量为7908吨,涉案价值18.1884万元。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本案调查取证中,先明确指认其参与开采的孔庄村村北山上石头的行为系杜某某指使,后又辩称下村乡孔庄村村北山上的非法开采行为系自己所为,与杜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涉嫌伪证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某某在侦查阶段一直称孔庄村北山系其自己开采,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孔庄村北山(小山子)系杜某某安排杜某甲开采或与杜某乙合伙开采,因此杜某某作伪证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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