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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不想让其丈夫知道其购买房产,便于2016年6月底的一天在福清市**街道水南车站附近,提供相关信息,向一制贩假证的人员(身份不明)购买了一本其本人的假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350181-2013-000513)。2016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购买福清市音西街道融侨观邸房产时,使用上述假离婚证办理了购房手续。2020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购买福清市龙江街道丽景东方房产时,使用上述假离婚证将房产登记在其本人名下。2021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融侨观邸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出示上述假离婚证时被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后民警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并当场查扣该假离婚证。经福清市民政局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持有的离婚证系伪造。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福清市民政局查询结果、福清市民政局关于核查杜某某婚姻信息情况回函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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