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现住德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没有得到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出售设备、赚取利润,以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王某某出售自己制造的、带有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商标的取暖设备。为了达成合同、取得王某某的信任,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淘宝网店购买私刻的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在王某某提供的“**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该伪造的印章,使王某某及**集团的下属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信杜某某提供的取暖设备系德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制造,促成合同的顺利达成、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集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靳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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